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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愿加班不能要求加班费
时间:2010年1月27日 作者:锦州新闻网
锦州晚报讯(徐小平 记者侯晓非)8小时之外主动加班,公司职员小周的这种勤奋,换来的却是公司“拒付加班费”的答复。对此,小周难以理解。
  小周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,公司确定他的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、每周40小时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,并按标准工时制度支付他的工资待遇。工作期间,小周很勤奋,很多时候都是在下班后自愿加班,完成工作任务。一年后,小周表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,同时要求公司支付其一年内的加班工资,并出示了延长工作时间的考勤记录。不过,公司却认为,对小周实行的是计时工资制度,公司并未安排其延时加班,不能另行支付加班工资。
  经咨询,律师向小周解释说,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为每日工作8小时、每周工作40小时。按照以上标准工时制度计发工资待遇的,是计时工资制度。实行计时工资制度的用人单位,其加班工资的支付有着明确的规定。如果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,支付不低于工资150%的工资报酬;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,支付不低于工资200%的工资报酬;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,支付不低于工资300%的工资报酬。
  同时,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,是“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”,即由用人单位“安排”加班的,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。如果不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,而由劳动者自愿加班的,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。
  小周平时的延时加班,并不是由公司安排的,而是其自愿行为,并且,他在延时加班时,并未履行公司规定的加班审批手续。因此,他要求公司支付其自愿且未履行手续的延时加班工资,就缺乏依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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